羅馬帝國皇帝尼祿處死基督徒(十九世紀畫作)


【從竊賊到江洋大盜】
本文摘自《古羅馬惡行錄:從殘暴的君王到暴民與戰爭,駭人的古羅馬犯罪史》
作者:傑利.透納
譯者:筆鹿工作室
出版社: 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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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種罪行可以讓大家更了解古羅馬人的日常生活,那就是竊盜。諷刺作家尤維諾辛辣地將羅馬描述為一個被闖空門、扒手和體面小偷所糾纏的城市。儘管我們對他的證詞有所懷疑,但其他證據顯示,他的描述並沒有太大錯誤,羅馬確是一個難以維護自身財物的地方。事實上,竊盜在整個帝國都很普遍。一張來自古埃及的莎草紙,描述小偷如何在房間的天花板上鑽一個洞,進入上層的儲藏室。在這一區的羅馬帝國,建築物通常是用木材和簡陋的泥土磚建造,因此對潛伏的竊賊來說,牆壁和天花板通常沒什麼阻擋作用。一個例子是,有人在街上挖通了一幢建築物的牆壁,偷走裡面的羊。另一個例子,小偷在晚上取下大門的釘子,受害者抱怨:「趁我女婿喪禮,我去致哀不在家時,他們把所有東西都帶走了」(P. Tebt. 2.332)。

這幾個例子突顯出了羅馬小城的盜賊不少。不過事情並非完全如此。電影《神鬼戰士》中,二世紀的皇帝康茂德以叛國罪指控富有的元老院議員,並一一處死他們,以將他們的財產充公,納入帝國國庫。對不惜藐視自己法律的皇帝來說,這種看似合法實則竊盜的方法,是中飽私囊、增加收入的簡便方式。

富人也會做這種體面的偷竊。提圖斯.維尼烏斯(Titus Vinius)出身微寒,之後晉升為將軍,他在皇帝克勞狄烏斯所舉辦的晚宴中偷了一個金杯,玷汙了名譽,歷史學家塔西佗不齒他這種作為,說他「配得上奴隸的身分」。為了表示自己的看法,克勞狄烏斯在第二天再度宴請提圖斯等人,讓僕人們在其他賓客面前放銀器,在提圖斯面前則放陶器(Tacitus Histories 1.48)。

許多竊盜都是由受害者熟識的人作案,往往是鄰居,甚至家人。這種犯罪,受害者通常距離發生犯罪的地點很近,因此不是面對面對抗,就是知道或懷疑某人是犯罪者,造成血腥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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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近親竊盜的例子很常見。來自西元一四四年的一張莎草紙,上面描述一個女子不在家時,有人從她的房子裡偷走了珠寶,她認為犯案的是她的鄰居(P. Oxy. 10.1272)。一世紀時期的占星師,西頓的多羅修斯(Dorotheus of Sidon),詳細地描述盜賊的身體特徵,認為這個人不是家裡的人,就是來過這間房子的人,「大家都認識」(Five Books on Astrology 5.35.76-8)。多羅修斯甚至還運用解讀星圖的方式,說明一些竊賊因為熟知家中內情,成功複製鑰匙潛入(5.35.137)。之所以會發生這件事,是因為「他和家裡的人之間有友誼,他們信任他」。

有的竊盜事件則是婚姻破裂所造成。一位被拋棄的丈夫告發妻子「對我和婚姻感到不滿」,因此帶著兩個人的孩子離開了他。走之前,她拿了一些丈夫的財產:一件大斗篷、一個枕頭、一件小衣服、一個衣箱、兩件托尼卡長袍、一些罐子,各種農具。丈夫抱怨說,雖然他給孩子送去生活費,妻子仍不願歸還財物。後來他聽說,事實上她是因為一個名叫尼洛斯的男人才離開他的,還嫁給對方,他受夠了,所以決定提出訴願(P.Heid. 13)。但大多數竊盜,特別是城市裡的,多半不是這種個人私事。由於羅馬城的規模巨大,相較於埃及的小村莊,對一般的犯罪者來說有更多機會,因此無須以鄰居為掠食目標。

與竊盜相關的羅馬法律,在規則上與今日有很大的不同。羅馬人對偷竊和強盜是用同樣字詞來描述,就語源來說,是屬於撒克遜語,意思是深夜闖空門。不過,他們的確對深夜闖空門的竊盜案態度會比在白天發生更嚴厲。羅馬人在竊盜上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身分不明」或「身分明確」,即小偷是否在行竊時被抓住。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小偷被逮捕的地點距離犯罪現場有多近,至於確切的界限在哪裡,則是屬於律師之間尚待爭論的問題。如果你在屋外逮到偷水壺的賊,便可視為身分明確的竊盜行為,但若在幾英里之外抓住就不算,就類似於今日「逮捕現行犯」的意思。如果我轉過身來,在距離一公尺外便抓住偷拿我錢包的小偷,那就是「人贓俱獲」;如果我發現小偷在前面一條街喝咖啡,可能是賊又可能不是;但如果在警察來之前,他就已回到家,把錢包藏在臥室裡,那就沒辦法了。由於這個定義還存在時間因素,因此「現行犯」的定義變得更複雜。今天,無論我們是現場抓住正在動作的小偷,還是在一千里外的地方抓住,懲罰都是一樣的,前提是是否能證明對方的行為有「超出合理的懷疑」。然而,羅馬人對身分明確的竊盜行為,懲罰更嚴重,但是一旦超出視線範圍,有罪的程度就會下降,原因很簡單,因為羅馬人不想對可能無辜受害的人追究全部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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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律在尋找贓物上有一種奇怪的習俗—盤子和纏腰布的搜索。受害者必須在手裡拿著一個盤子,然後半裸地走進嫌疑人的房產。重點在於,拿著盤子代表不許受害者在被告的房產中接觸任何證據,或栽贓證據。這樣做也代表敬獻家神,讓家神可以幫忙揭示被盜物品隱藏的位置。理論上,受害者會找到自己被盜的財物,因此得證。事實上,這樣的程序僅用於發現大型物品或生活物品,例如馬或奴隸,但無法用在錢幣或貴重的小東西,畢竟這些物品容易隱藏,也難以判別。在大多數情況下,贓物不太可能找得到。我們可以在《阿斯特蘭普斯克斯神諭集》中一個向神明提出的問題,得到一些認識:「我會找到失去的東西嗎?」在所有可能的答案中,有七成答覆是再也找不回來,只有三成是肯定的,在這三成中的三分之一,還要再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找到。這些找到與否的可能性,顯示編寫神諭的人其實很聰明。由於一般贓物通常都找不回來,因此沒有必要給人一種印象—讓人以為贓物可能找得到。對受害者有利的是,正如多羅修斯所警示的,偷竊者大多是家裡的人(家族成員或奴隸),因此贓物較有可能找回來或歸還。

羅馬人認為,某些類型的竊盜特別嚴重,在帝國時期也變得較容易公開刑事處罰。例如,使用暴力的強盜,無論是有期徒刑或終身,可能會被判處公開勞役。但羅馬法律的另一個特點是,它並非平等地懲罰所有罪犯,而是根據行為者的社交地位來調整。「較上層社會」的強盜不會面臨嚴厲的懲罰,只是暫時降級或流放(Digest 47.18.1.1)。或許「精英階級放縱自己去偷竊」這件事,看起來很奇怪,但的確會發生這種事。有個例子是,羅馬騎士打穿牆壁,偷走了錢,結果被驅逐出非洲的家鄉和義大利五年(Digest 47.18.1.2)。

正如羅馬法律認為,黑夜入室行竊比白天更嚴重,它也特別指出,偷竊時攜帶大袋子的人,應受到特別嚴厲的懲罰,據悉,這是因為帶著袋子是預謀裝更多可以偷走的東西,而非遇到機會臨時起意拿走一、兩樣東西。如果一個人是偷竊牲畜的慣犯,也會面臨同樣懲處。偷竊牛馬等大型牲畜,被視為比偷竊豬、山羊或綿羊等的罪行更嚴重。對羅馬帝國來說,山上和牧場有一個真正的問題—盜賊很容易打倒牧羊人,因此牲畜對他們而言簡直是手到擒來。羅馬對盜牛的敏感程度也反映出這個事實,即大多數律師都很富有,他們都是地主,因此在管理物業時會不斷面臨這些煩惱。在羅馬,甚至搖動紅旗也會違法—如果這項行為驚動牛群逃跑,而導致牠們被偷走的話(Digest 47.2.50.4)。

此外,協助和教唆竊盜的人,公認在法律上與盜賊一樣惡劣。任何人只要明知故犯地借出工具,讓別人可以用來開門或開櫃子,或借梯子爬牆偷東西,即使自己並沒有計劃偷竊,也必須負刑責(Digest 47.2.55)。同樣地,任何人只要庇護罪犯,都會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類型」,因為他們會獲得一部分的贓款,作為刻意隱瞞的報酬(47.16)。但法律上確實對包庇自己家族成員的人留有餘地,因為這情有可原,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不可避免。

羅馬的法律也試圖阻止人們從被沖上岸邊的失事船隻上偷取貨物(Digest 47.9)。但一般人比較不認為這種罪行有道德上的大問題,或說至少人們會默認、寬恕這種偷盜。哈德良皇帝說,如果遇到一艘船因嚴重破損而沉沒,海邊土地的所有人,必須確保沉船上的所有物件都沒有被盜。很顯然地,一旦船隻遇到危急狀況,必定有人會嘗試帶走一些物品。也就是說,船上的人會設法將物品運到岸邊,同時也順便帶走幾件有價值的貨物。如果確實如此,那麼這種行動本身顯然就會增加船隻失事的可能性,因為水手會讓船隻無人掌舵,任其聽天由命。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拿走沉船的貨物就是搶劫,是利用災難來獲取個人私利。這和從著火或倒塌的建築物裡偷東西沒什麼不同。毫無疑問,制定法律的富人通常也多會進行投資貿易,因此自然會抵制想要發災難財的人。但是對船員和沿海居民來說,船隻的殘骸提供了一個可從業主事故中受益的簡單機會。畢竟,人們公認貿易是一門高風險生意,投資者的船隻在安全停靠時會獲得豐厚的回報,因此當然能承擔一些損失。一些漁民甚至會想撞沉船隻,因此故意在晚上用燈光來誘騙船員,讓他們誤以為已接近港口,實際上卻是被引誘去撞礁岩。

《古羅馬惡行錄:從殘暴的君王到暴民與戰爭,駭人的古羅馬犯罪史》

一部頗具啟發性的古代犯罪簡編
闡釋羅馬人關於道德、罪行與懲罰的想法
涵蓋從神話起源到基督教統治下帝國的整個古羅馬歷史
為成年讀者準備的駭人歷史故事

圖片來源:

作者

古羅馬哲學家和政治家西賽羅曾說:「沒有書本的房間就像個沒有靈魂的軀殼。」現在,就從值得細閱的書本裡節錄精彩的文章,在這裡開始進入書的世界,尋找文字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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