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基大典中的英女王伊莉莎白二世和王夫菲臘親王


我們讀歐洲歷史時,經常會發現歐洲君主會以一世、二世、三世如此類推命名。在中國,漢人為子嗣命名時,會出於避諱而避用君主名中出現的字。可歐洲人便不同了,他們反而會出於對祖先的尊敬或渴望得到祖先榮耀,喜歡為子女改成跟自己或祖先相同的名字,歐洲王室也不例外。因此,為了區分不同時代而名字相同的君主,會在名字後面加上序數,這就是所謂「君主序數」(Regnal Number)。

君主序數概念很簡單,在同一個國家裡如果出現多一個同名君主,那就會以時代先後以一世、二世諸如此類排序。例如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 King of England),在他之前便有七位英格蘭國王曾叫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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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八世

英女王伊莉莎白二世(Elizabeth II, Queen of Great Britain)所以是「二世」,是因為十六世紀時英國曾出現過首位叫伊莉莎白的女王-伊莉莎白一世(Elizabeth I, Queen of England)。

不過,不知大家有沒有覺得有點奇怪?

伊莉莎白二世是「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簡稱聯合王國)君主,而伊莉莎白一世是「英格蘭王國」(Kingdom of England)和「愛爾蘭王國」(Kingdom of Ireland)君主。雖然聯合王國可算是後兩者的直接繼承國,但在法理上,大不列顛跟英格蘭或愛爾蘭卻是完全不同的國家,不僅憲法不同,領土也不盡相同。那麼,伊莉莎白二世不是應該稱為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伊莉莎白一世嗎?

伊莉莎白二世登基大典(一九五三年)

在解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看看英國過去有沒有發生過類似事情。一七○七年,英格蘭國會和蘇格蘭國會通過《聯合法案》(Acts of Union 1707),英格蘭與蘇格蘭的王位和國會合併,大不列顛王國(Kingdom of Great Britain)成立,為聯合王國前身。一八三○年登基的威廉四世(William IV, King of Great Britain)是聯合王國第一位叫威廉的國王,但他的君主序數卻是「四世」。然而,在他之前的威廉國王,卻是來自英格蘭王國時期,或英格蘭與蘇格蘭結成共主邦聯時期的斯圖亞特王朝(House of Stuart),而非聯合王國君主。共主邦聯是指兩國獨立王國擁有同一位君主,但不代表兩個王國就是同一個國家。因此,伊莉莎白二世並非第一位出現這種序數疑問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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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條約》

一九三一年,英國國會通過《西敏寺法案》(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加拿大(Cananda)、新西蘭(New Zealand)、澳大利亞(Australia)、南非(South Africa)和愛爾蘭自由邦(Irish Free State)等英國自治領得到完全自治,與實際獨立幾乎沒有分別。該法案同時列明自治領必須繼續奉英國主為其元首。當時英王喬治五世(George VIII, King of Great Britain)更釐清了一點:這些自治領將繼續跟隨英國君主序數。因此,繼承喬治五世的英王愛德華八世(Edward VIII, King of Great Britain),雖然是第一位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叫愛德華的國王,但他在這些地方的君主序數卻是「八世」。

我們又來看看其他曾有過君主制的國家做法是怎樣的。法蘭西王國(Kingdom of France)君主同樣會繼承他們前身-法蘭克王國(Kingdom of the Franks)的君主序數。舉例說,法國第一位稱為「查理」的國王,是查理四世(Charles IV, King of France),是十三世紀末法國卡佩王朝(House of Capet)君主。在他之前的三位查理國王,其實是法蘭克王國國王而非法國國王。但是,我們不能說法蘭克王國就等於法國,因為鄰國神聖羅馬帝國(Holy Roman Empire),也是同樣來自法蘭克王國,而神聖羅馬帝國君主亦會沿用法蘭克王國的君主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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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十九世紀出現的德意志帝國(German Empire),第二位德意志皇帝腓特烈三世(Frederick III, German Emperor)雖然是帝國第一位叫腓特烈的皇帝,但他也是第三位稱為腓特烈的普魯士國王(King of Prussia),所以也就繼續叫腓特烈三世。

不過,也有其他歐洲國家採用的方法不同。例如,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法蘭茲二世(Francis II, Holy Roman Emperor)同時是奧地利大公(Francis II, Archduke of Austria)。當一八○六年神聖羅馬帝國解散後,他把哈布斯堡王朝統治下的領地重新整合成奧地利帝國,並稱自己為「法蘭茲一世」(Francis I, Emperor of Austria),意指他是新帝國的第一任皇帝。他後來的繼任者沿用他重啟過後的君主序數-繼承人斐迪南一世(Ferdinand I, Emperor of Austria)和末代皇帝查理一世(Charles I, Emperor of Austria-Hungary)。

法蘭茲二世/一世

既然不同國家有不同做法,英國也不是第一次出現這種情況,伊莉莎白二世的君主序數也就沒問題吧?事情可沒這麼簡單就結束。因為,蘇格蘭人不同意啊!

一九五二年,英王喬治六世(George VI, King of Great Britain)逝世,由女兒伊莉莎白繼承王位,稱伊莉莎白二世。 次年,一位名叫約翰.麥科密克(John McCormick)的蘇格蘭愛國主義者認為伊莉莎白二世在蘇格蘭不應該使用「二世」作為君主序數。原因很簡單,綜觀歷史,伊莉莎白二世登基之前蘇格蘭不曾出現過一位叫伊莉莎白的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的「二世」是根據英格蘭的歷史而定的,因此在這方面冒犯了蘇格蘭。

約翰.麥科密克

他確實有他的道理。話說蘇格蘭與英格蘭在一六○三年組成共主邦聯時,英格蘭王位是由蘇格蘭斯圖亞特王朝君主詹姆士六世(James VI, King of Scotland)繼承。雖然如此,他在英格蘭卻稱詹姆士一世(James I, King of England),原因是他乃英格蘭王國第一位、蘇格蘭王國第六位叫詹姆士的國王。也就是說,這位詹姆士在蘇格蘭和英格蘭是採用不同君主序數的,往後的繼承人也是援引這種做法。一六八九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後,來自荷蘭的奧蘭治親王威廉(William of Orange)取得英國王位,他分別在英格蘭和蘇格蘭稱威廉三世(William III, King of England)和威廉二世(William II, King of Scotland)。

由此可見,一直以來,蘇格蘭與英格蘭對於君主序數是分開計算的(雖然到了威廉四世的君主序數又統一參考英格蘭的)。

溫斯頓.邱吉爾

於是,他向法庭提出控訴,指女王的君主序數並不符合《聯合法案》中關於聯合王國王室的描述。不過,最終約翰.麥科密克被判敗訴,理由是法官認為君主序數的決定為「王室特權」(royal prerogative),憲法並沒有規定王室該如何定義君主序數,伊莉莎白二世事實上可按自己喜好決定。

約翰.麥科密克這案件在當時引起了熱烈討論。為此,當時英國首相溫斯頓.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對英國君主序數發表了他的建議,以緩解蘇格蘭與英格蘭之間的紛爭:

「為女王起用『伊莉莎白二世』名號當然是聽取登基會議(Accession Council)意見後決定的,而所公告方式也得到女王陛下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的許可。

我認為在將來,採用英格蘭和蘇格蘭歷史君主序數較大者為合理的做法。例如,如果將來有位國王名叫羅伯特(Robert)或詹姆士(James),他可能會被指定採用蘇格蘭君主序數繼承方式(即是羅伯特四世和詹姆士八世),以強調我們的王室傳承是同時由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開始的英格蘭王位以及由羅伯特.布魯斯(Robert the Bruce)和馬爾科姆.坎莫爾(Malcolm Canmore)開始的蘇格蘭王位流傳下來的,而女王陛下及她的御用顧問不會很難接受這樣的一個原則。很自然地,承認現任女王陛下的風格和頭銜在任何地方都不會有困難。」

有趣的是,當時有人問邱吉爾:

「為什麼會決定以一○六六年征服者威廉征服英格蘭作為王室傳承起點?是否想要為英國歷史上首個叫愛德華(Edward)的國王其實並非愛德華一世(Edward I, King of England),而是懺悔者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or)這件事自圓其說?」

邱吉爾只是模稜兩可地回答:

「隨著偉大歷史卷軸打開後,許多複雜事情會發生,這些事情都很難有效地融匯貫通在我們所身處時代的喜好當中。」

不管如何,當今英女王伊在蘇格蘭、各英聯邦國家裡,都統一使用「伊莉莎白二世」為名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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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八十後男生,生於香港,靠數學維生卻喜愛研讀歷史,在旁人眼中也許有點怪異。從小喜愛研究和感受歷史洪流裡的人和事,認為這個世界正在發生的事情,都能在人類的過去中找到一點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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