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古斯都(Augustus, 63 B.C. – A.D. 14)


羅馬帝國元首制時期的皇帝,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君主專制國家的君主性質上很不同。羅馬人是很著重法律的,他們是極尊重法律精神,那麼很自然地他們的國家也就是法治國家。那為什麼羅馬帝國能讓法治與皇帝並存呢?這是因為羅馬第一任皇帝奧古斯都,巧妙地在維持共和國外衣的情況下建立的帝政制度。羅馬皇帝的權力也共非無所不包,而是由以下幾項特權或特徵集中於一身的產物。

稱號—所有的羅馬皇帝都擁有以下的稱號:凱撒(Caesar)、奧古斯都(Augustus)、第一公民(Princeps)、大將軍(Imperator)。 有趣的是,羅馬皇帝從不自稱「國王」、「皇帝」等等,以上的稱號只是代表羅馬皇帝身兼多職,亦即是說,擁有這些稱號的,就是羅馬皇帝。例如「奧古斯都」代 表「尊崇的人」,「大將軍」代表的是「最高司令官」。

最高司令權—顧名思義,就是羅馬軍隊的總指揮權。羅馬軍團都必須效忠羅馬帝國的最高指揮官,亦即羅馬皇帝。

護民官特權—護民官是元老院主導的共和時代時的公職,為公民大會的代表,擁有人身不被侵犯權和重要的否決權。否決權代表護民官可以否決元老院的決定。羅馬皇帝擁有了這項特權,代表他可依個人意志否決元老院一切的決定。

徵稅權—羅馬皇帝擁有任命財務官的權力,財務官最重要的職責就是在各行省徵稅。

臨時頒布權—即「皇帝勅令」,羅馬皇帝有權在實際情況需要下可跳過元老院直接頒布臨時措施。當然,要這些措施成為恆久法律,仍然需要通過元老院(雖然在帝政時代,元老院已從立法機構變為純粹的咨詢機構)。

最高司法權—羅馬公民有控訴的權利,羅馬皇帝因此擁有類似現今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權力。

最高神祇官—羅馬皇帝在重要的宗教節日時,會擔任最高神祇官出席宗教慶典,代表羅馬人民感謝諸神。這代表了他是國家的象徵。

由此可見,羅馬皇帝的權力並非跟其他君主專制國家的君主般認為權力是「神授」,反而其權力的認可是來自「法律」。與其稱羅馬皇帝為「皇帝」,不如稱他為身兼多職的「國家公僕」。羅馬帝國的正式名稱是「元老院與羅馬公民」(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因此,羅馬皇帝的權力必須由元老院和羅馬公民加以承認並委託其進行統治。其權力並非凌駕法律之上,反而受法律所約束。羅馬皇帝因此是 「受監督」的國家元首,在其統治開始偏離國家利益時,他就會失去元老院和羅馬公民的認可,失去合法性。由於沒有明文規定不再被認可的國家元首是如何被彈劾,因此暗殺皇帝成了彈劾的手段。著名的暴君卡利古拉和尼祿,就是因為這樣被拉下台殺死的。同時,由於沒有合法的彈劾程序,因此羅馬帝國步入三世紀危機時,皇帝被殺的事件此起彼落,嚴重動搖了國家的根基。

羅馬皇帝其實就是「合法性」、「權威」和「權力」的總合。「合法性」就是元老院和羅馬公民加以承認,「權威」就是奧古斯都、大將軍等皇帝專有稱號,「權力」則是羅馬法律下所付予並同時包含義務的權力。介乎於君主立憲制和君主專制之間的政體,就是羅馬帝國成立早期的情況。當然,帝國晚期的時候,元首制結束,「皇帝」的色彩就更濃厚,在羅馬帝國覆亡前的百多年,帝國傾向具東方色彩的中央集權制,漸漸走向中世紀的模式,羅馬帝國也失去了原來的光彩。

作者

八十後男生,生於香港,靠數學維生卻喜愛研讀歷史,在旁人眼中也許有點怪異。從小喜愛研究和感受歷史洪流裡的人和事,認為這個世界正在發生的事情,都能在人類的過去中找到一點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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